第十條
工傷康復對象是指因工傷(含職業病,下同)致殘或造成身體功能障礙,為盡可能的恢復生活自理能力和勞動能力,需要對其進行必要的康復檢查或因其具有康復價值而進行醫學康復和職業康復治療的工傷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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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確定為工傷康復對象: (一) 工傷停工留薪期內傷(病)情相對穩定的; (二) 已鑒定有傷殘等級,本人自愿申請,用人單位申報,根據傷(病)情況,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 (三) 舊傷復發,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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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工傷康復由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向統籌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康復管理辦公室提出工傷康復申請,提出工傷康復申請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本人書面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襄樊市工傷康復治療申請(審批)表》原件; (四)工傷醫療診斷證明、出院小結(或病歷)和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及結論通知書原件; (五)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近期1寸照片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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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工傷康復管理辦公室接到工傷康復申請后,根據康復計劃發放《襄樊市工傷康復治療申請(審批)表》,并安排工作康復評定專家對工傷職工傷(病)情進行工傷康復價值的評定,工傷職工憑由工傷康復管理辦公室審批的《襄樊市工傷康復治療申請(審批)表》到市工傷康復協議醫療機構接受康復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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