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以下簡稱統帳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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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指經法定程序確定,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企業和在職職工共同承擔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退休人員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情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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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的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在職職工的退休人員,以及個體工商戶(包括其它個體勞動者,下同)業主、幫工和退休人員。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以及國家另有規定的企業和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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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帳結合的制度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分開、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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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企業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義務。職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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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逐步建立多層次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體系,除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外,有條件的企業應積極開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提倡和鼓勵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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