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享受范圍) 按本辦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屬于計劃內生育的婦女(以下簡稱“生育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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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項目) 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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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和享受期限) 從業的生育婦女繳費年限滿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其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不足應當享受的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發放,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生育婦女,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或者本市同類人員當月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或者失業補助金標準。 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期限參照《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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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醫療費補貼標準) 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參照《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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