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重度殘疾人是指符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的下列人員: (一)視力殘疾中的一級盲、二級盲; (二)聽力殘疾中的一級; (三)言語殘疾中的一級; (四)肢體殘疾中的一級; (五)智力殘疾中的一、二級; (六)精神殘疾中的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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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按民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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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按昆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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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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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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