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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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實行實名制。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用人單位為職工繳費的記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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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市本級統籌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設立的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和市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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