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障體系,滿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決定〉認真解決群眾當前最關心的若干問題大力促進社會和諧的意見》(贛發[2006]11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7]3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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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指實行政府組織引導,以城鎮居民家庭(個人)繳費為主,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的方式籌集參保資金,并通過以大病統籌為主,門診費用適當補助的方式實現醫療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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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政府推動,財政支持,部門協調。 。ǘ﹫猿值退、廣覆蓋,醫療保障水平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ㄈ﹫猿志用褡栽,以家庭(個人)繳費為主,財政適當補助。 (四)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繳費水平與待遇水平相掛鉤。 。ㄎ澹﹫猿忠允斩ㄖ,保障適度,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六)堅持以大病統籌為主,門診費用適當補助。 。ㄆ撸⿲嵭姓徺I社區衛生基本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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