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市政管理部門是供熱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單位提出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職工住宅的申請核對批準及備案管理工作,并制發統一的文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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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在同級行政機關(包括民主黨派、工青婦等社會團體)、全部補助的事業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中安排職工自采暖補貼財政預算資金;負責在同級部分補助的事業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中按照經費資金渠道安排職工自采暖補貼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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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職工住宅的物業管理單位為符合條件職工申領核對證明進行具體規定,并對物業管理單位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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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房改部門負責經核準住房分配貨幣化辦法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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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人事部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執行職工自采暖補貼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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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企業簽定勞動合同職工執行自采暖補貼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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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稅務部門負責對自采暖補貼的企業所得稅扣除問題和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核定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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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和北京市職工住房改革有關政策,謊報、虛報、瞞報,變相騙取財政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屬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及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由監察部門負責查處,其他的由有關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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