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包括本市職工醫療保險、外來勞務人員大病醫療保險、未成年人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本辦法所稱“普通門診”是指本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以外疾病的門診醫療。 本辦法所稱“社保年度”指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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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社保年度內參保人因讀書、工作、居住等原因離開本市或因其它原因不符合參保條件的,所籌集的門診統籌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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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建立門診統籌風險儲備金,用于在不調整籌資標準期間,化解門診統籌基金風險及逐步提高門診統籌待遇水平等。風險儲備金于門診統籌制度實施當年按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歷年結余基金總額的10%一次性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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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對門診統籌費用籌集標準、調劑金提取比例及醫療待遇支付比例、支付限額、支付范圍等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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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及醫療費用結算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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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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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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