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居民醫保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適當補助。其繳費和補助標準為: (一)學齡前兒童、在校學生及未滿1 8周歲的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繳費標準80元,個人繳納40元,政府補助40元。其中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員個人繳納20元,政府補助60元。 (二)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60周歲以下的非從業居民每人每年繳費標準280元,個人繳納240元,政府補助40元。其中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員個人繳納100元,政府補助180元。 (三)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繳費標準280元,個人繳納180元,政府補助100元,其中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員個人繳納80元,政府補助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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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其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可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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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醫保費實行年度預收制,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繳,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前為城鎮居民繳納下一年度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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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居民參保后符合規定轉為職工醫保或政府其他醫療保障方式的,不再享受居民醫保待遇,其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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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居民參保后,出國定居、戶籍遷移、死亡等,其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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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居民醫保繳費標準和政府補助標準,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險水平及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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