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醫療保險行 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分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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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根據業務內容和費用支付范圍分為A+、A、B、C四類: (一)A+類:向參保人員提供門急診和住院業務(含住院醫療保險),其費用支付范圍包括所有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含住院醫療保險基金)。 (二)A類:向參保人員提供門急診和住院業務(不含住院醫療保險),其費用支付范圍為除住院醫療保險基金外的所有社會醫療保險基金。 (三)B類:向參保人員提供門急診業務,其費用支付范圍為除住院醫療保險基金外的所有社會醫療保險基金。 (四)C類:向參保人員提供門急診業務,其費用支付范圍為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中個人醫療賬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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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2001年12月31日前已被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醫療機 構,依據業務內容,重新明確為A類或B類定點醫療機構。新申請定點的>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可初定為A類;一級及其他社會醫療機構一般初定為C類。企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可定為B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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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市醫改辦牽頭,組織醫療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及 相關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年檢,并將年檢和定點類別調整情況向社會公布。 (一)定點醫療機構執行醫療保險規定成績顯著的,將根據其申請和等級資格以及業務能力等情況相應提升其定點資格類別。 (二)定點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將根據《鎮江市社會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第八十一條 處理。情節嚴重的,將降低其定點類別,直至取消定點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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