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相關培訓機構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每年針對失業人員的培訓與就業情況,進行相應的考核。
|
第二十九條
失業人員、培訓機構、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培訓補貼的,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追回相應補貼,相關責任人由市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三十條
失業人員、培訓機構認為應當得到補貼而未獲得,或者認為補貼不足額的,可以自獲得補貼或不予補貼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自獲得補貼或不予補貼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