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在調解勞動爭議案件中,事實認定和證據審核確定,可以在本著當事人自愿和認可的原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由仲裁庭主持,靈活進行,不受本規則約束。 當事人在仲裁庭主持調解過程中的承諾、認可等,在調解不成功時,不能直接作為當事人的自認予以認定,只能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和本規則依法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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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
本規則由省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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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本規則自二〇〇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省仲裁委員會頒布的《湖南省勞動爭議仲裁證據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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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本規則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有抵觸時,以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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