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行政監督。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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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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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職工有權監督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及繳費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如實通告因工傷亡、參加工傷保險和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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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向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情況,監督本條例的實施。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供相應的咨詢、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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