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凡持有涼山州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于戶籍所在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可申請享受當地農村低保。 (一)特困戶中家庭成員充分發揮自力更生努力后其收入仍不足維持最低生活標準的; (二)在農村孤、老、殘、幼人員中不夠享受“五保”條件,缺乏自食其力和生活來源的; (三)遭受特大自然災害后短時間內難以恢復,基本生活存在困難的重災戶; (四)家庭成員患大病、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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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贍養、撫養關系的人員,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包括: (一)配偶;子女;父母; (二)父母雙亡由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三)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認定的其他成員。 在外地就學的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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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所獲得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按統計部門有關農民人均純收入統計口徑計算)。主要包括家庭經營收入、工資收入、財產性收入與轉移性收入、其他實際收入五大類: (一)家庭生產經營收入包括農、林、牧、漁、建筑、運輸、加工服務業等經營收入,扣除家庭生產經營費用外,以當年市場實際價格計算家庭生產經營收入; (二)工資性收入包括家庭勞動人口受雇于單位或個人而獲得的收入;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租金、紅利、各類博彩、有價證券、交易等收入; (四)轉移性收入包括親友贈送、財產繼承、保險年金、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支付的贍養、扶養費; (五)其他實際收入。 計算家庭成員人均純收入時,農村居民按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之日起前十二個月的純收入確定。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的計算公式為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家庭上年純收入÷家庭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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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下列情況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農村居民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的榮譽津貼、撫恤補助、優待金; (二)在校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生活津貼和困難補助; (三)見義勇為獎勵金; (四)臨時性社會救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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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農村低保。 (一)在申請時已在本地以外地區居住一年以上的,但赴外地讀書的在校生除外; (二)申報低保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但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達到或高于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三)有正常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勞動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享受低保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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