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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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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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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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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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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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監察機關建立舉報制度,公民對于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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