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促進婦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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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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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生育保險實行屬地管理。駐呼中央、自治區和市屬、市內各區屬用人單位統一參加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險社會統籌,旗縣按照本辦法建立職工生育保險制度,條件成熟后逐步過渡到市級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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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呼和浩特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組織實施本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市和旗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本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基金籌集、管理和支付工作。 財政、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審計、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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