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重視安全設施建設,大力推廣運用先進技術,改進和完善安全條件,為做好安全工作提供可靠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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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的辦公場所、重點倉庫、重要機房、檔案資料室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監控,完善防火、防盜、防汛、防潮、防雷電、防爆炸、防肇事等安全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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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高級技工學校、勞動就業訓練中心的教學設施、生活設施應當符合安全規定,并設有標志明顯的緊急疏散出口,保持疏散通道暢通。組織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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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對安全設施應當嚴格登記,專人管理,經常維護、保養,定期檢測,及時更新、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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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凡有較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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