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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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政府非稅收入的立項、征收、資金、票據的管理和服務監督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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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非稅收入,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執收單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收入: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罰沒收入; (四)國有資源、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收入; (七)特許經營收入; (八)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九)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十)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 (十一)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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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政府非稅收入應當納入預算,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規范、公開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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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完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體系和監督機制,協調解決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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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計機關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人民銀行)等有權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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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執收單位應當依法、及時、足額征收和上繳政府非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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