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根據(jù)本市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與職員制度相適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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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職員應當按照國家和市的有關規(guī)定參加養(yǎng)老、醫(yī)療等社會保險,職員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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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障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生育;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yè)病; (四)失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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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職員除符合國家規(guī)定可延長退休年齡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工作年限滿10年的; (二)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工作年限滿10年,因病經(jīng)本市醫(yī)務勞動鑒定機構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 職員因工致殘,經(jīng)本市醫(yī)務勞動鑒定機構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也可辦理退休手續(xù)。 職員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情形的,可以辦理退職。 職員退休或者退職的,按照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計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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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職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jīng)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并報市人事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工作年限滿20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xù)工齡滿10年的; (三)有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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