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信訪工作機構受理的信訪事項,按下列方式辦理: (一)對確需相關業務科室處理的信訪事項,應及時轉交相關科室處理并通知信訪人。對涉及兩個以上科室的信訪事項,根據反映問題,要明確主辦科室,相關科室積極配合共同處理; (二)對咨詢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來信來訪,由信訪工作機構負責答復; (三)對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提出有參考價值的意見、建議和批評的信訪材料,要及時送有關領導批閱后按有關程序辦理; (四)對涉及勞動保障信訪的重要信訪事項,經信訪工作機構負責人審閱后報主管領導審批,遇有突發事件或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要在2小時內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要領導; (五)對檢舉、揭發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和失職、瀆職行為的信訪材料,不得透漏或轉給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應及時轉交紀檢、監察等部門處理; (六)對來信中夾寄的現金和原始憑證,要逐一登記,不得損壞和丟失,信件處理完畢后用掛號信及時退還來信人。 (七)對不屬于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的,及時轉送、轉交有關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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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對重大、疑難、領導批辦以及重復上訪等特殊信訪處理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凡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難以解決的信訪問題,應商請有關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進行處理; (二)上級機關或相關領導批示交辦的信訪案件,要及時立案,對有時限要求的,應按時限要求結案;對無時限要求的,應于一個月內結案;情況復雜的,應于三個月內結案。交辦單位對承辦單位報送的處理結果,要認真審查,結案后,應及時寫出書面報告; (三)對信訪疑難案件,由信訪工作機構會同相關科室共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會商有關部門妥善解決; (四)對跨地區或部門的信訪疑難案件,可報請政府信訪部門予以協調處理; (五)對接待完畢后無理取鬧、沖擊機關、擾亂辦公秩序、蓄意制造惡劣影響的上訪人員或有危險行為的來訪人員,信訪工作機構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并采取各種措施勸其離開辦公區或通知公安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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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對集體來訪,應當要求來訪群眾推舉1-4名代表,并認真聽取代表反映的情況,做好政策解釋和疏導教育工作,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就地妥善予以處理。 對于30人以上的集體來訪,視情況可成立專門處理集體訪的臨時機構,由分管業務的領導直接負責,由相關科室組成。職責是:聽取來訪群眾反映情況,研究提出處理答復意見,經研究同意后,及時做好答復和宣傳解釋工作。來訪人員疏散后,臨時機構負責寫出接待處理情況的報告,跟蹤事態發展,及時將情況報告有關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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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直接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在30日內辦理完畢,并視情況答復信訪人;情況復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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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各職能科室對信訪工作機構轉辦的信訪事項應按信訪工作機構指定的時間辦結,情況復雜不能按規定時間辦結的要提前說明情況,視情況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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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上級信訪工作機構認為下級信訪工作機構辦理的信訪事項確有錯誤的,有權直接辦理或責成下級信訪工作機構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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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周要設立領導接待日,負責接待處理群眾來信、來訪、來電。參加接待的領導既要負責接待,又要負責問題的處理。各科室要明確一人負責信訪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各科室制定或轉發的政策性文件及時送信訪工作機構1份,對于不抄送文件導致信訪工作機構接待人員不了解政策情況的,信訪工作機構可將來訪人員介紹到相關業務科室答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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