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對到期開放的檔案逐卷、逐>地進行審查,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目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檔案: (一)檔案一般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 (二)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可以隨時向社會開放。 前款所列檔案中涉及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國家重大利益的,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向社會開放時間可以延長到檔案形成之日起滿五十年,滿五十年開放仍有可能對國家重大利益造成損害的,可以繼續延期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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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有權公布,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公布的檔案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對寄存在檔案館的檔案,未經檔案所有者的同意,檔案館不得提供他人利用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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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檔案的公布可以采用下列途徑: (一)出版物刊登檔案原文; (二)宣傳媒體公布檔案原文; (三)展覽、陳列檔案原件或者復制>; (四)出版發行檔案史科匯編; (五)在公用信息網絡上傳播檔案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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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凡持合法有效證>或者證明的,可以利用檔案館已開放的檔案;利用未開放的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利用重要或者珍貴檔案,檔案館應當將檔案的復制>提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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