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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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特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執行。 本條例所稱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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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應當遵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守法自律、平等協商、誠實信用、共生雙贏、公平正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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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將維護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作為重要職責,廣泛聽取用人單位、勞動者、工會組織和行業協會等相關方面的意見,研究制定涉及勞動關系的政策、措施,依法協調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維護社會穩定。 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公正裁判,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工作職責,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和發展。 其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構建和促進和諧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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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區政府應當將勞動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加大勞動法制宣傳教育力度。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等定期對用人單位的管理人員和勞動者開展勞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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