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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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 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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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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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本條例有特 別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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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并且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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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工會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方面的指導、 幫助,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應當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交涉,依法維護勞動者在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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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負有指導和監督檢查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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