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二)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足額繳費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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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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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津貼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產假天數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二)女職工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為20天;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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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治療費。 女職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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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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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其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按照當地規定的生育醫療費標準的50%享受生育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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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職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一)本人身份證、結婚證、醫療費用原始憑據;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者《生育證》、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死亡醫學證明; (三)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提交相關醫學證明; (四)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提交其配偶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 委托代領的,應當提交申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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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對材料齊全,屬于經辦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核發其生育保險待遇;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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