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提高內河船舶船員素質,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護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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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內河船舶船員的適任考試和《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證書》(以下簡稱《適任證書》)的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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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對全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進行統一管理。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的權限范圍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 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具體負責內河船舶船員適任發證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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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考試機構和發證機構的名錄及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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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 考試機構和發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適任考試、發證的各項制度,并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為船員參加適任考試和辦理《適任證書》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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