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
第三條
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工作的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的領導,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管轄區域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安全生產活動,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承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受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業務領導。
|
第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網絡等媒體單位應當通過播發公益性廣告、開辦專題欄目等形式,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特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