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配備專職婚姻登記員。婚姻登記員人數、編制可以參照《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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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婚姻登記員由本級民政部門考核、任命。 婚姻登記員應當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其他人員不得從事本規范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工作。 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印制。 婚姻登記員應當至少每2年參加一次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業務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婚姻登記處應當及時將婚姻登記員上崗或離崗信息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上報的信息及時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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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婚姻登記員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當事人有關婚姻狀況聲明的監誓; (二)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離婚、補發婚姻登記證、撤銷受脅迫婚姻的條件; (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簽發婚姻登記證; (四)建立婚姻登記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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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婚姻登記員應當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熟練使用婚姻登記信息系統,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婚姻登記員一般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婚姻登記員上崗應當佩帶標識并統一著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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