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維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合法權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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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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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育齡流動人口,是指處于生育年齡離開戶籍所在地來昆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員: (一)省外來昆的; (二)省內其他州、市來昆的; (三)本市所轄縣、東川區、安寧市之間相互流動的; (四)本市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與上述縣(市、區)之間相互流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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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按照政府領導、部門配合、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動、綜合治理、優質服務、村(居)民自治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制。 實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驗登記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務制度;信息交換反饋制度;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度;目標管理責任制度;有獎舉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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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各級公安、勞動保障、工商、衛生、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履行好本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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