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
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藥品目錄》),兒童用藥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兒童用藥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 37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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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列入《藥品目錄》中的“甲類"藥品所發生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使用“乙類’’藥品所發生的費用,由參保人先按5%的比例自付后,其余部分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使用屬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中藥飲片及藥材,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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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各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參;颊,應當根據適應癥需要用藥,首選“甲類”藥品,需要使用“乙類”藥品的,須向參;颊哒f明病情需要及付費標準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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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因急診、搶救,必須使用《藥品目錄》之外的藥品,需由經治醫師提出用藥意見,科主任簽字,經醫院醫?茖徍撕,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因急診、搶救等原因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的,三個工作日內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辦審批手續。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意用藥的,其藥費先由個人自付50%,其余部分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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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各級定點醫療機構使用藥品名稱,必須使用《藥品目錄》中的藥品名稱,不得使用標注商品名,書寫藥品名稱要用中文,字跡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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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藥品價格嚴格按國家、省物價政策定價。堅持從合法渠道進藥,嚴禁購進、銷售和使用假、劣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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