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職工使用結算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發生和門診費用,按實際發生額每月結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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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參保職工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統籌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結算辦法為“定額管理、總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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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定額結算標準暫定為:
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定額結算標準(元/人次)
三甲 三乙 三丙 二甲 二乙 二丙 一甲 一乙 一丙
1836 1836 1652 1652 1107 797 597 430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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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各定點醫療機構每月實際發生的總費用和住院人次,按規定每月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一次,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月應付醫療費用總額的90%,其余10%部分待半年綜合考核得分平均不低于85分的,予以全額支付。否則,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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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有條件實行總額包干的企業定點醫療機構,可以實行總費用包干的結算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參保人員的情況,合理確定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包干總額。同時建立考核辦法,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參保職工獲得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診療疾病做必需的、合理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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