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根據濱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濱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濱政發[2008] 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暫行辦法》所稱“中小學階段學生”是指經各級教育、勞動保障、衛生、民政等部門批準設立的幼兒園、托兒所、小學、初中、高中、中專、特殊學校、技校、職校的在校學生。“重度殘疾人員”是指經殘聯認定的傷殘等級達到1級和2級的殘疾人;“低保對象”是指經民政部門確定的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
|
第三條
經辦業務管理關系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對街道辦、鄉鎮、學校進行業務管理,街道辦對社區進行業務管理。社區、鄉鎮、學校(以下簡稱參保登記單位)具體負責本區域內城鎮居民的參保登記、申報繳費、宣傳發動及相關的醫療服務等工作。未設立街道辦事處和城市社區的縣城,經辦機構與駐地鄉鎮勞動保障所根據方便參保、便于管理的原則劃分區域和職責,共同搞好參保登記和各項管理服務工作。教育等學校和托幼機構主管部門對學生的參保工作進行督導和考核,協助經辦機構搞好業務管理。各參保登記單位與經辦機構實行實時聯網,應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參保登記、保費收繳、醫療服務、信息查詢等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