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了基本醫療住院統籌保險,只要本人依照本辦法按時足額繳費,不因工作單位變化影響享受基本醫療住院統籌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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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了基本醫療住院統籌保險,由于工作單位變更,新單位是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所在單位要為其辦理醫療保險轉移手續。如因未辦理或未及時辦理轉移手續而對參保人員應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產生影響的,由新單位與靈活就業人員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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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基本醫療住院統籌保險基金損失的,須如數賠償損失,并暫停6個月的住院統籌保險待遇;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偽造申報材料,以達到惡意參保目的; (二)將醫療保險證(卡)轉借他人使用的; (三)偽造或涂改醫療病歷、費用單據和費用清單的; (四)虛報、冒領、套取醫療保險費的; (五)違反基本醫療住院統籌保險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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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一經選擇一種方式參保,一個年度內不允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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