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的參保對象為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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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人員辦理參保登記時須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學籍證明等有效證件;享受城鎮低保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及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城鎮居民,還須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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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生由其所在學校統一組織參保繳費,按學校的隸屬關系由專人到市或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其他城鎮居民到其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或社區辦理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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