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應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定期對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利息收入并入醫療保險基金。
|
第五十七條
通州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按原規定執行,條件成熟后可逐步與本辦法接軌。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及國家另有規定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南通市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南通市市區城鎮職工大病醫療救助暫行辦法》(通政發〔2000〕93號)廢止,本市市區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