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依法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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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工資支付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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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企業工資支付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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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工作的領導,建立工資支付動態監測預警機制,及時解決企業工資支付中的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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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國資、建設、經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審計、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企業工資支付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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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實施監督,有權對企業的違法行為提出改正意見或者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支持和幫助勞動者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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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工資支付違法行為的舉報處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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