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一)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三)按照規定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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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可領取2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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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1998年7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視同繳費時間,與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后的繳費時間合并計算,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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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失業保險金按照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70%確定。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兩年的,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80%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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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按以下標準按月享受醫療補助金: (一)繳費不足5年的,為本人失業保險金的6%; (二)繳費5年以上不足10年的,為本人失業保險金的8%; (三)繳費10年以上的,為本人失業保險金的10%。 患有嚴重疾病確需住院治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而且失業后連續繳費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沒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失業后中斷繳費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到指定醫院就醫治療的,可以報銷醫療費的70%,但總額不超過本人10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住院期間不再按月發給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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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醫療費按生育保險規定執行,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一次性發給本人3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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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除違法犯罪之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憑失業人員死亡證明等有關材料,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按本市在職職工因病死亡喪葬補助金標準執行。有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按照以下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一)供養1人的,為死者生前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供養2人的,為死者生前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三)供養3人及其以上的,為死者生前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死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并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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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用人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未繳納的,勞動合同期滿未續定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單位為其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作為生活補助金,一次性發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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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參加職業培訓和接受職業介紹的,可以享受免收職業介紹費和一次減免職業培訓費的待遇。 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審核匯總后的實際發生額度,轉市財政部門,由市財政部門核定后,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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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出具證明,并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的證明等有關材料報送市或者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撤銷、解散的,由其清算組織或者主管部門向市或者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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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失業人員依法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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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失業人員的失業登記,可以由用人單位代為辦理,也可以由失業人員自行辦理。 失業人員自行辦理失業登記,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持用人單位為其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到市或者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的次月起按月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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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市或者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對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核發《領取失業保險待遇通知單》。 失業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憑《領取失業保險待遇通知單》及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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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仍未實現再就業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前一個月告知失業人員選擇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保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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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職工在同一統籌地區及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 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遷移的,失業保險關系及其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按規定一并劃轉,并由轉遷的次月起,由遷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和管理。需劃轉的失業保險待遇資金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含按月發放的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5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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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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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本人提出申請,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代為辦理退休核準手續,同時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移交失業人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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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工作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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