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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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包括計劃生育藥具管理站)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納入區域衛生計生規劃。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在批準的范圍內各自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禁止個體醫療機構和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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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育齡人員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服務,承擔優生優育和生殖保健咨詢以及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還應當承擔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藥具發放、管理人員培訓等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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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具體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后落實節育措施的,節育手術費用由本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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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節育手術并發癥醫學鑒定組織,負責節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工作。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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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因接受國家規定基本項目的節育手術出現并發癥的,由縣級以上節育手術并發癥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并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確定后,指定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治療。醫療費按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職工因接受國家規定基本項目的節育手術出現并發癥而喪失勞動能力的,參照工傷事故處理;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因此而導致生活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因節育手術或者治療節育手術并發癥而出現醫療事故的,按國家有關醫療事故處理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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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胚胎、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制度,并對本行政區域內胚胎、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等實施監督管理。 嚴禁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胚胎、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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