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直銷行為,加強對直銷活動的監管,防止欺詐,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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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直銷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直銷產品的范圍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直銷業的發展狀況和消費者的需求確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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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準采取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直銷員,是指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將產品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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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成為以直銷方式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產產品的直銷企業。 直銷企業可以依法取得貿易權和分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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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從事直銷活動,不得有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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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職責分工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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