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城鎮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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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轄區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為職工、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有關靈活就業人員納入生育保險范圍由統籌地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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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育保險的其他有關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生育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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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生育保險的統籌層次、范圍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范圍相一致;最低統籌層次為縣級,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進行市級統籌。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生育保險,并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駐石參加省直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須參加省直生育保險統籌。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保證為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兌現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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