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婦女對家庭共有財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在處理家庭共有財產時,不得侵害婦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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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村民會議制定或者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事項,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侵犯婦女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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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財產權利、集體福利和保障待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結婚、離婚或者喪偶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在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宅基地使用及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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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在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因婦女結婚、離婚或者喪偶,收回或者侵占其已經取得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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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在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婦女,分配遺產時,應當依法予以照顧。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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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離婚、喪偶婦女有權自主處分本人所有的財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婦女離婚、喪偶、再婚為由侵害其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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