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離休干部醫藥統籌費由離休干部所在單位直接向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繳納。離休干部個人不繳納醫藥統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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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單位繳納的離休干部醫藥統籌費全部用于建立離休干部醫療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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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離休干部醫藥費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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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繳費辦法及標準:離休干部醫藥統籌費采取按年度繳費和一次性繳費相結合的辦法。 分年度繳費的黨政群機關單位及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按每人每年12000元繳納;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按8500元繳納。該繳費標準以后每年由市離休干部醫藥費統籌領導小組根據醫藥費增減幅度適當調整。 破產改制單位一次性繳費。按照《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市直國有企業改革的若干意見》(襄發[2003]10號)文件,市屬破產(改制)企業以上年度離休干部人均醫藥費為標準,一次性為每名離休人員和達到退休年齡,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六級(原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交清10年統籌費,即50000元(從繳費時間算)。對于未達到退休年齡,沒有辦理退休手續的六級(原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企業在破產改制時,按規定的標準預留至法定退休年齡后10年。當年破產改制單位如果預留資金不能按時到位,應先按年度繳費辦法繳費。破產單位資產變現不足以繳納離休干部醫藥統籌費的,由市財政補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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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離休干部醫療費列支渠道: 1、事業單位:列“事業支出”的“社會保障費”支出。 2、企業單位:列“勞動保險費”支出。 3、黨政群機關單位:列“補助支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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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繳費時間:按年度繳費的單位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繳足當年離休干部醫藥統籌費。逾期不繳齊的單位,離休干部發生的醫藥費由單位自己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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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離休干部醫藥費用要力求做到收支平衡。當年結余結轉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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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單位繳費前后須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以下手續: 1、填報離休統籌人員花名冊; 2、攜帶離休干部榮譽證或革命傷殘軍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3、離休統籌人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離休統籌人員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張; 5、領取離休干部醫療證和專用病歷處方本; 6、當離休干部發生增減變動時,所在單位憑有關證件及時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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