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參保申請人可持戶口簿到所屬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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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統一收集后,上繳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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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患病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報銷范圍,按照云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等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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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單獨建賬,獨立核算,不得擠占、挪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勞動保障部門經辦機構統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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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審計、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從基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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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社區及學校、醫療機構、參保人員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時報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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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建立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考核制度。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財政、監察、發改委、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執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定點服務協議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給予獎勵或者處罰?己霜剟钷k法由市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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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并公開監督舉報電話和舉報箱。對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可以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舉報受理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對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并經查實的,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物質獎勵,獎勵辦法由市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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