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加強專利保護和管理,推進創新型湖南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及其相關活動。
|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實施專利發展戰略,健全專利管理工作體系,保障專利事業發展經費,促進專利事業發展。
|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科技、教育、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專利相關的工作。
|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知識的宣傳普及。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專利知識和專利法律、法規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專利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支持、參與專利知識宣傳普及工作。
|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南專利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優秀專利項目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實施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