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改善勞動者就業環境,切實解決企業拖欠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解決農民工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廈府〔2006〕398號)和《關于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防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若干意見》(廈委辦發〔2007〕46 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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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企業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用工登記和合同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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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建筑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企業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使用自有勞務作業隊伍施工的,應當與自行招聘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沒有自有勞務作業隊伍的,應當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勞務分包企業對所承接的勞務作業,必須由自有勞務作業隊伍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轉包。勞務分包企業應當與所招聘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或者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建筑業企業)將工程或勞務分包給無資質的組織或個人的,分包工程中所用勞動者視為該建筑業企業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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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企業應當嚴格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建筑業企業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的勞動者,應當在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后即時支付工資。 建筑業企業應規范勞動者工資管理,建立職工名冊,健全考勤制度,編制工資表,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勞動者本人,嚴禁發放給班組長(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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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我市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建立工資保證金制度,在銀行分別開立工資保證金專戶,確保勞動者工資的及時足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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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企業遵守有關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遵守有關工資支付的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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