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參保居民在規定時間內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后,享受本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新參保居民從繳費次月開始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
第二十八條
麗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2.0萬元。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承擔,超過部分由個人或通過其它補充醫療保險、社會救助等渠道解決。
|
第二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三級醫院為500元,二級醫院為300元,一級醫院為100元。
|
第三十條
城鎮參保居民住院自付比例為:三級醫院為50%,二級醫院為40%,一級醫院為30%。
|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員自享受待遇日起所發生的符合云南省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員被明確診斷為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做透析、器官移植術后服抗排異治療3種特殊疾病之一的,經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并經批準后,其治療批準病種的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門診醫療費用可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支付比例與相應的住院報銷比例一致。
|
第三十三條
特殊搶救病人因病情需要使用“血液制品”,須主治醫師提出意見,科主任簽字同意,經醫院領導審批,否則,“血液制品”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血液制品”費用個人自付比例提高10%。
|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在住院期間使用一次性收費單價在200元以上材料費的,個人自付比例提高5%。
|
第三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的范圍: (一)未納入云南省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藥品費。 (二)未納入云南省規定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項目費用。 (三)有第三者或其他賠付責任的醫療費用。 (四)參保人員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生育和實施計劃生育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住院病人不遵醫囑拒不出院者,自醫院通知出院第2天起的醫療費用;掛名住院或不符合條件住院的費用;治療期間與病情無關的費用;處方與病情不符的藥品費用;超過規定處方用藥量和帶藥量的費用。 (七)交通事故、違法犯罪、酗酒、自殺、自殘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不符合轉診、轉院規定及未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醫療費用;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療費用。 (九)未經發改委、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自定項目、新開展的檢查、治療項目和自制藥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國家定價的藥品,超出規定零售價格收取的費用。 (十)其他不屬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