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應當與本企業同工種、同崗位原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險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資性補貼予以補償。工資性補貼的幅度,為勞動合同制工人標準工資的15%左右。勞動合同制工人的獎金、津貼、保健食品、勞動保護用品、口糧補差和物價補貼等待遇,應當與所在企業同工種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
第十九條
重新就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仍從事原工種的,經考核合格后,按照原工資等級支付工資;改變工種的,試用期間的工資按照不低于二級工工資標準支付,試用期滿后考核定級。
|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以及女工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應當與所在企業同工種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在本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在醫療期內,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三個月至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應當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或屬于第十二條(二)項和第十五條規定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按照第十二條(三)項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或按照第十三條規定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自行離職的,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其公休假、婚喪假、探親假、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取暖和防暑降溫補貼等,應當與所在企業原固定工人同等對待。
|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待業期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待業救濟金和醫療補助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