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凡符合條件的城鎮低保對象,按下列規定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辦理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一)以家庭為單位申報。 (二)攜帶戶口薄、身份證、《黃石市城市低保戶救助證》、《黃石市城市低保人員醫療救助證》等證件,低保對象中的“三無”(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無勞動能力)人員另需攜帶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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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期限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 日,低保對象在規定期間內辦理手續的,從當年的11 月1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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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鎮低保對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年度動態管理,參保后取消低保待遇的,當年仍按本細則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從次年起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年限合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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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負責參保人員個人信息收集并負責錄入信息系統,填制《黃石市城區城鎮低保對象醫療保險參保登記表》,初審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查,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后,為參保人員辦理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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