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單位應為其在職職工建立個人明細帳,并及時填寫自貢市職工住房公積金手冊;管理中心每年與繳存單位對賬,并發給對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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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單位或繳存人可通過查詢電話、短信等形式,或到管理中心查詢本單位、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管理中心有義務提供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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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繳存人、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情況有異議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管理中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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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繳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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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管理中心應依法保護涉及繳存人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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