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控制人口總量,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整體素質,促進我市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深圳市關于加強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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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戶籍遷入是指非深圳戶籍人員將戶籍從其他地區遷入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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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政府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戶籍遷入進行宏觀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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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戶籍遷入計劃根據產業政策和人口管理政策制定。 年度計劃應當與本市產業結構調整及重大建設項目對人才的需求相適應,并重點滿足四大支柱產業、重大建設項目對各類人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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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市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全市年度戶籍遷入計劃,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研究提出暫住人口入戶和市外人才遷戶的政策措施,確保我市戶籍遷入政策的貫徹落實。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制定招調工實施辦法和年度職業目錄,按計劃辦理招調工的工作。 市人事部門負責制定人才引進辦法及年度專業和崗位目錄,按計劃辦理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和調入干部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辦理各類人員的入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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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戶籍遷入應當遵循以引進高素質人才為核心,以調整人口結構為目標,以在深圳有穩定工作和居所的暫住人口優先為原則,實行年度計劃、準入條件和審核入戶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本市年入戶總量應當控制在遷入年度計劃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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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戶籍遷入劃分為技術技能遷戶、投資納稅遷戶和政策性遷戶三個類別。 前款所稱技術技能遷戶是指從我市現有暫住人口中根據年齡、工作年限、技術技能水平等條件選招、選調入戶和從市外引進應屆畢業生或其他符合入戶條件的技術技能型人才,按規定辦理入戶。 前款所稱投資納稅遷戶是指在深圳投資并繳納一定稅額、符合入戶條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業主及納稅達到一定數額的個人,按規定辦理入戶。 前款所稱政策性遷戶是指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將符合政策的人員入戶深圳,包括夫妻分居、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隨遷和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安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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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技術技能遷戶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教育部和省屬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并獲得學士學位以上的人員; (二)國內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獲得學士學位以上的在職人員,或獲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并在國外從事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員; (三)在國外學習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歸國留學人員,或在國內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并在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作或學習1年以上的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 (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或獲得深圳市、廣東省或國家部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的項目主持人員; (五)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人員; (六)具有技師職業資格人員; (七)取得深圳市高級職業資格、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參加深圳社會養老保險滿3年以上人員; (八)在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或在廣東省、深圳市勞動保障部門與有關行業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人員、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優秀保安員及先進工作(生產)者。 前款第(一)、(二)、(三)、(六)項人員遷戶時,其年齡在45周歲以下;第(四)項人員遷戶時,其年齡在50周歲以下;第(五)項人員遷戶時,其年齡在48周歲以下;第(七)、(八)項人員遷戶時,其年齡在40周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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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投資納稅遷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法人企業,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00萬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的稅額累計在60萬元以上; (三)在深圳就業的個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累計在24萬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 前款第(一)項的企業法定代表(負責)人,第(二)項的個人獨資企業主、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第(三)項的納稅人,第(四)項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連續3年以內在同一企業,一直具備與申請事由相適應的身份資格者,遷戶時其年齡在50周歲以下。納稅額超過以上規定納稅額一倍以上的投資者,遷戶時其年齡可放寬至55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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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政策性遷戶,實行審批入戶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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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各類人員,凡連續在深工作滿3年,并按規定繳納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費者,辦理遷戶手續時,其年齡界線可按進入深圳工作并參加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時的實際年齡計算,但其在滿法定退休年齡時,必須達到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的繳費年限。如屬超齡調入人員,按規定由調入單位依照超齡年限補交超齡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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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做好學歷、技術資格、職業資格等的核驗或實測實操的考核工作,由已辦理勞動、人事立戶的用人單位報相關職能部門按干部調配、招調工有關規定審核后辦理遷戶及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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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條件,屬于深圳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人才,分別由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在年度計劃總量中實行審批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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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條件之一的投資納稅人員,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入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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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企業或個人繳納的各項稅款必須是依法申報并已經完稅的稅款,由稅務、司法部門追繳入庫的稅款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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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有關人員遷戶時,除應當符合本規定規定的有關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并符合組織人事、勞動部門調干、招調工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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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各類遷戶人員應當先行到下列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深圳市戶籍遷入指標卡,然后到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一)符合技術技能遷戶條件的人員,根據各自情況按規定向市、區人事、勞動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二)投資納稅遷戶人員中,屬人事、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人員,并且符合我市現行的招調工、調干條件者,應分別向市、區人事、勞動部門申請辦理; (三)投資納稅遷戶人員中不符合招調工、調干條件的,可直接向市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入戶。到公安部門申請入戶的人員,則不能享受連續工齡待遇,其繳費年限按在本市實際繳交養老保險費的時間計算,未在本市繳費的工作時間不視為繳費年限; (四)符合政策性遷戶條件的人員,按不同遷戶類別分別向公安、人事、勞動、民政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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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投資納稅遷戶人員辦理入戶手續時,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稅務部門開具的完稅憑證和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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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符合本規定規定條件的人員遷戶時,如系農業戶口,可同時申請辦理“農轉非”手續;其未成年子女,可選擇隨父或隨母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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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按本規定遷入本市的人員,均應當按本市的有關規定參加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達到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規定的滿15年的繳費年限,才能享受按月領取社會養老保險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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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本規定的規定和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則,制定具體的辦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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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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