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統籌各單位: 為規范省直統籌單位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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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切實保障用人單位及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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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原則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合法、回避和適用標準上人人平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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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鑒定標準 依照《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和《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06)規定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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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鑒定程序 (一)申請。凡參加省直養老保險統籌的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寫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材料,報所在單位初審同意并在本單位范圍內公示后,由單位統一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勞鑒辦)申請。 (二)受理。省勞鑒辦接到用人單位的申請,審查合格后,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應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人單位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 (三)檢查。省勞鑒辦根據申請人員所患疾病及居住地分布等情況,組織專家對職工所患疾病及傷殘情況進行全面客觀檢查。 (四)鑒定。省勞鑒辦抽調專家組成專家組,逐一對照標準對職工喪失勞動能力情況進行討論,并出具專家組意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意見作出初步鑒定結論。 (五)公示。初步鑒定結論作出后,省勞鑒辦應將結論在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范圍內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六)送達。公示期滿,用人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將公示結果反饋省勞鑒辦。無異議的,正式結論作出后,送達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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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鑒定需要提供材料 (一)職工本人要求因病退休(職)鑒定的書面申請(精神病者需監護人簽字)。 (二)《河南省勞動能力鑒定表》一式3份,由用人單位據實填寫正面,并提出是否同意申報的意見,同時加蓋單位印章。 (三)縣級以上醫院的“疾病診斷證明書”;與申報疾病有關的原始病歷復印件(需加蓋醫院公章)。 (四)檔案袋封面必須注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聯系人、聯系電話、疾病名稱、居住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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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時間安排 自2009年1月1日起,省直統籌單位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由現行每年一次(9月份),改為每年兩次,申請上報材料時間分別為每年3月1日-15日,9月1日-15日,屆時不再另行通知,請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上報。 2008年申請上報材料時間為2008年9月1日-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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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一)各單位報送材料的同時,應將申請鑒定的全部職工進行匯總并填寫匯總表(見附件),以電子表格格式一并報省勞鑒辦。 (二)鑒定收費標準按照河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河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勞動鑒定收費標準的通知》(豫計收費〔2003〕139號)規定執行。 (三)省勞鑒辦受理材料地址: 鄭州市政三街4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行政服務大廳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窗口。 聯系電話:0371-65909763、65506587 附件:1.勞動能力鑒定匯總表 2.河南省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二○○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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